11月27日,湖南長沙市岳麓區(qū)人民法院依法對宋雨明故意傷害案一審公開宣判,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,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;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23年9月6日16時許,宋雨明在長沙市岳麓區(qū)博才梅溪湖小學四年級某班教室內(nèi)開展課后服務(wù)期間,在多次制止、管束學生喧鬧無效后,將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鬧學生,砸中該生前座劉某辰額部,致劉某辰重傷、九級傷殘。后學校與劉某辰的父母就治療、賠償費用等達成一致,并已履行。劉某辰已恢復上學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宋雨明身為教師,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傷害,影響惡劣,應(yīng)依法從嚴懲處;同時宋雨明有自首等從輕情節(jié),依法可從輕處罰;學校已依法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并足額賠償受害人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案件審判過程中,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等的訴訟權(quán)利。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及當事人親屬等旁聽了案件宣判。